開曼基金的監管類型
本系列文章之一介紹了在開曼設立基金的幾種組織形式。本篇將著重介紹開曼基金的監管類型,F在請各位假設已經在開曼設立了一個擬從事基金業務的實體(無論其是合伙企業,公司或信托),在正式開始從事基金業務之前,還需要根據開曼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獲得開曼金融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的許可。
根據監管嚴格程度的不同,可以將監管類型分為三類:登記類、行政管理類與牌照類,其中對于母基金又有一些特殊規定,因此開曼金融局在對基金類型進行統計時,除上述三種監管類型外,通常也把母基金作為第四種分類。
登記類(Registered Mutual Fund)
該等基金需滿足的條件包括:(1)可由潛在投資人購買的權益總額不少于8萬開曼元(或等值外幣);(2)該基金的權益在政府公報中公布的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包括不通過交易所的直接交易);或(3)該共同基金為母基金,且該母基金中可由潛在投資人購買的權益總額不少于8萬開曼元(或等值外幣),或其權益在政府公報中提到的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包括不通過交易所的直接交易)!咀ⅲ荷罱凰、上交所以及港交所目前都在開曼金融局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之列。】
從法條角度來看,申請成為這種基金的要求并不高,同時它也允許母基金申請。為成為這種類型的基金,在申請注冊時,除填寫申請表格及繳納申請費用外,一般基金還需要提供招募說明書,而對于沒有招募說明書的母基金來說則需要按要求說明該基金的基本情況。
這種類型由于提供材料簡單且要求較低,是實踐中數量最多的一種基金類型。根據開曼金融局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9月,屬于登記類的基金一共有7889家。
行政管理類(Administrated Mutual Fund)
根據開曼基金法,該等基金需滿足的條件包括:(1)投資人超過15人;(2)持有牌照的基金行政管理人(licensed mutual fund administrator)在開曼群島為其提供主要辦公地點(即,將基金行政管理人的主要辦公地點作為該基金的主要辦公地點)。
從法條角度看,并沒有明確限制母基金的申請,但請注意申請成為該種類型的基金必須滿足人數上的要求。對于這種基金類型,開曼金融局指出其監管和管理主要依賴于基金行政管理人!舅^基金行政管理人(Mutual Fund Administrator),簡單而言是指從事共同基金的經營管理,包括控制基金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或者從事共同基金的行政管理,或者為共同基金在開曼提供其主要辦公地點,或者為基金提供其運營者(包括董事、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的法人。該種法人同樣受開曼基金法規制,截至2015年9月,開曼共有109家基金行政管理人】。為成為這種類型的基金,除填寫申請表格、繳納申請費用并提交招募說明書外,需簽署有關主要辦公地點的確認函。
截至2015年9月,屬于行政管理類的基金一共有395家。
牌照類(Licensed Mutual Fund)
這種類型屬于監管類型中最嚴格的一類,實踐中一般由不需要開曼本地中介提供服務的大型機構申請,根據開曼金融局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9月,屬于牌照類的基金一共有101家。
根據開曼基金法,不符合申請上述登記類或行政管理類的基金,均需要取得共同基金牌照(Mutual Fund License),并且在開曼群島注冊辦公室。如果該基金為信托形式的,則有具備相關資質的信托公司作為其受托人。
母基金(Master Fund)
母基金在2012年才開始為開曼基金法所允許,但其數量猛增。根據開曼金融局的統計,隨著母基金數量的增加,其他各種基金類型的數量都相應減少,其中登記類基金的降幅最為明顯。
根據開曼基金法,母基金是指一家公司、合伙企業或單位信托(1)在開曼設立或注冊;(2)向至少一名投資人發行權益;(3)為鏈接基金的整體投資策略對外進行投資或交易;(4)有至少一家鏈接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它;(5)不是開曼其他相關法律,如信托法、保險法等調整的主體。鏈接基金(feeder fund)是指將51%或以上的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母基金的基金。
根據以上定義,鏈接基金更類似于我們通常所理解的“母基金”,而母基金就類似于我們通常所說的FOF。而無論一支基金是否被歸類為母基金或鏈接基金,只要是從事基金業務,就被要求接受開曼金融局的監管,成為以上三種類型的基金之一。而母基金之所以被獨立統計為一類基金類型,小編認為是因為母基金與其他基金在構成上有不同。有關鏈接基金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為滿足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中規定的申報要求。實踐中也常常根據該等目的而設立鏈接基金,因此也就需要母基金這一載體,從而實現對外投資多樣化。
另外,母基金在費率上低于其他類型基金也是其數量大幅增加的原因之一。盡管在收費類目上,母基金與其他類型基金相同,即都包括初次申請費用、年審申請費用以及年費,但在實際收取的費用上,母基金繳納的年費低于其他類型基金。
豁免監管類(Exempted Mutual Fund)
實踐中,還存在一種基金類型,它不是開曼金融局統計基金類型時的分類之一,但在開曼基金法中有明確規定,我們稱其為“豁免類”。首先請注意,此處的豁免指的是該等基金免于開曼金融局的特殊監管,這與本系列之一《開曼基金的組織形式》介紹的可豁免合伙企業、可豁免公司以及可豁免信托中所指的“豁免于向開曼當地政府繳納稅收”不同。
根據開曼基金法,該等基金需滿足的條件包括:(1)投資人不超過15人,并且在絕對多數的情況下能指派或罷免該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董事或受托人),且該基金不是一支母基金;或(2)該基金雖不在開曼群島設立,但在開曼群島通過持有相關牌照的個人向公眾募集資金,并且該等基金的權益在政府公報中公布的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包括不通過交易所的直接交易)或者是經金融局批準的其他海外基金。
從法條角度來看,能夠獲得豁免類資格的基金,除非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否則不能是一支母基金,且投資人不得超過15人。實踐中,該等基金在從事業務時不需向開曼金融局特別申請登記或申請牌照,也不需要申請年檢或繳納年費,因此費用遠遠低于以上各種類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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