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致使公司人數超過法定人數時,公司是否合法存續?
小強、小明以及小紅等五十人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現經股東會同意,小強將其股權中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此時公司股東人數為五十一人,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存續?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必須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對設立過程中股東超過五十人的,應認定公司設立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工商登記機關依法不予以登記設立。
而對于在公司設立后因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五十人的,此時公司已經設立,股東人數超過五十人并未違反《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那是否公司的股東在成立后可以有無限多個呢?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關于股份公司的規定,對股東人數超過兩百人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應采用公開募集的方式設立或申請上市。參照此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即使股東人數可以超過五十人,但應該控制在兩百人以內。
綜上,公司設立后因股權轉讓等原因致使股東人數超過五十人的,公司應合法有效存續。案例中小強轉讓股權的行為合法有效,公司并未違反法律的規定,公司應為合法存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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