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CRS全球反避稅合規 《認識金融機構》系列 之“投資機構”
2017-10-31 13:55:47 點擊:
[1]《政府間協議》同時還規定,上述“投資機構”的定義解釋應當與反洗錢方面金融工作特別行動工作組(FATF)對“金融機構”的相關《建議》(Recommendations)一致。
[2]參見FATCA政府間協議(模板)模式一第四條第七款和模式二第三條第六款規定。
[3]參見經合組織《CRS文本釋義》第8節第17段規定。
[4]但是FATCA政府間協議在有關積極非金融機構的定義中有規定為投資目的設立的基金不屬于積極非金融機構。參見FATCA政府間協議模式一(模板)附件一第6節第B(4)(e)段規定。
[5]參見經合組織《CRS實施手冊》第87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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