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CRS全球反避稅合規《認識金融機構》系列之“特定保險公司”
按照FATCA和CRS下的定義,特定保險公司是指向客戶提供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業務,并且在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下有付款義務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控股公司。其中保險公司通常包括三類:
依據公司經營業務活動所在國家的保險業監管法規,該機構屬于保險公司。
上一個公歷年度內,來源于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收入(例如總的保費收入和總的投資收入)占當年總收入的比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機構。
上一個公歷年度內的任何一個時間點,與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相關的資產價值超過總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五十的機構。
盡管保險公司的控股公司也在特定保險公司的定義范圍之內,但是各國對于開展具有現金價值保險合同和年金合同業務有特殊的監管要求,所以保險公司的控股公司自身一不定會直接從事此類業務。對于符合上述三類情形中任何一類的保險公司,如果其有向客戶提供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則屬于FATCA和CRS下的特定保險公司。
但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只是提供一般保險業務(General Insurance)、定期壽險業務(Term Life Insurance),或者再保險(Indemnity Reinsurance)業務,并不提供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業務,那么其不屬于特定保險公司,即不會被當成是金融機構來對待,而應根據其自身的業務活動判定其是否屬于積極非金融機構或者消極非金融機構。
此外,對于代表保險公司銷售具有現金價值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保險經紀人,盡管屬于整個付款鏈條中的重要一環,但是他們在此類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下并沒有任何支付款項的義務,因此它們也不屬于特定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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