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新動向:中介機構協助客戶規避CRS逃稅,所受刑事罰金上不封頂
從去年10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國版CRS意見稿以來,關于“資產透明”“資產裸奔”,“小國護照”之類的字眼充斥網絡。“CRS專家”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一些財富管理行業的機構也開始提供一項叫“CRS解決方案”(CRS Solution)的全新服務,更有甚者,一些機構公開在媒體上宣傳和叫賣所謂協助客戶規避CRS“方案”或者“計策”。
有時候科林在想,這些人如此高調,他們的廣告和他們寫的東西難道就不怕被政府看到,不怕被盯上么?難道他們以為現在稅務局、外匯局、“一行三會”、公安局和紀委監察部的人都不上網?
在這里,提示公眾號的朋友一個國際新動向,那就是西方國家政府的反避稅已經進入“深水區”,要開始拿中介機構“開刀”啦。
為何要拿中介機構開刀?
富豪的錢怎么會不遠萬里跑到地球另一端的開曼或者BVI小島上去呢?光憑富豪自己的能力顯然無法實現,科林估計有些富豪可能連開曼,BVI小島的具體在哪里都不知道。事實上,這其中起到關鍵作用的是會計師,稅務師,律師,理財顧問或者私人銀行家等等這些中介人員,這些人通過幫助客戶設計復雜的資產持有架構形式,實現其跨國逃避稅收的目的(或者其他的諸多不可告人的以及“你懂的”目的)。
CRS下所謂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解決的是納稅人海外賬戶信息的透明化問題,但是科林看來這都屬于“治標不治本”的策略,因為稅務局這么干的前置假設是納稅人已經存在這些利用海外金融賬戶藏匿資產的行為了,說白了就是一種事后的監管,你說它是政府收集信息了然后“秋后算賬”其實也不為過,事實上也就是這么回事嘛。
但是怎么才能從源頭上卡住,防止納稅人通過這些海外復雜持有架構來逃避稅收呢?各個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使出渾身解數:
首先,當然是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把人民群眾都教育成具有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的納稅人,讓每一個人都要做到不拿到這輩子的完稅憑證死都不瞑目的境界。在人類進入共產主義社會之前,這顯然是不可能做到的。
其次,稅務局“連哄帶詐”。給納稅人一個“大赦期”,讓他們自己來主動坦白,也就是所謂的“坦白從嚴,抗拒更嚴”政策。你自己來申報你的海外資產,政府可能讓你補補稅和交點罰款就完事,不會提出刑事指控,但是如果你不主動申報,一旦被發現,那就呵呵了。但是總有一些膽子大的納稅人,他們就是要“鋌而走險”,不申報,而且堅持認為自己的稅務架構就是合法的。對于這種人,你不申報,可能稅務局也發現不了。所以這種“稅務大赦”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在“巴**”文件等一些系列離岸服務機構的數據大泄密以及一些國際大銀行的“whistlelower”事件發生后,各國政府發現,原來這些律師等中介機構幫助客戶干了這么多逃避稅的事情,于是開始考慮是不是可以從中介機構下手,制定相應的反制措施,要求這些中介機構必須建立符合政府要求的內部反避稅治理結構,否則一旦發生客戶的逃避稅行為構成犯罪的時候,那么相應的中介機構也要同樣受到刑事處罰(即刑法里所謂的“單位犯罪”),以此力爭從源頭上杜絕跨國反避稅行為的發生。
英國已經做出表率
今年9月底,英國的《2017刑事法案》將生效,其中第3條規定了一項新的罪行,即如果相關機構(對于相關機構的定義非常廣泛)的員工協助客戶逃稅,那么不僅該員工有罪,且該員工所在機構也構成刑事犯罪,即所謂的Corporate Criminal Offence。以下是極簡版介紹,更多內容請查看:《英國2017刑事法案》
值得關注的是該法規類似于英國和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案,具有域外效力。對于英國機構協助逃避英國稅收或者外國稅收,或者外國機構協助逃避英國稅收的行為都可以受到該法律的管轄。對于“英國機構”的定義并不僅限于設立在英國的機構,還包括在英國有分支機構的外國機構等。舉兩個簡單例子來說明:
例子一:
設立在中國的A銀行在英國曼切斯特有分行。A銀行北京分行的客戶經理張某,建議英國稅務居民李某利用張某與其朋友設計的“CRS解決方案”,將其擁有的價值約1億美元的金融資產轉移到某非CRS參與國,通過隱藏海外資產以規避英國稅收。如果將來李某逃避稅被英國定罪,那么不管張某是否還在A銀行工作,A銀行如果沒有建立有效的內控制度,那都有可能被英方依據該2017年刑事法案條款定罪。
例子二:
某律師事務所總部設立在英國,其在香港設立分所。其分所的某合伙人陳律師常年為中國大陸富人設計各類復雜海外隱秘資產持有架構來協助客戶逃稅。如果將來某大陸富豪在澳洲以偷逃澳洲稅收的罪名定罪,那么英國也有可能對該英國律師事務所提起刑事訴訟,以2017刑事法案的條款定罪。
當然,上面只是舉的兩個最為簡單和直接的例子,其有關跨國機構協助客戶逃稅的刑事定罪問題以及機構如何建立有效反避稅內控機制的問題較為復雜,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文末左下角“閱讀原文”了解更多內容。而作為表率,英國已經做出了實際行動,目前英國也在與歐盟其他主要經濟體(如德國)進行協商,力求將這一制度盡快推廣到歐盟其他國家甚至全球。
“治理中介”是歐盟繼CRS和BEPS后的下一個重點工作
在經合組織《BEPS行動計劃》之十二有關強制披露規則的建議的啟發下,歐盟委員會今年6月披露了一份向歐洲議會提交的有關增強稅務透明機制建設的報告,建議對現在《征管合作指令》進行修改,要求歐盟內的中介機構,包括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和財務顧問、銀行以及顧問等定期向其所在國政府申報其向納稅人提供的跨國稅收籌劃方案,以打擊惡意和濫用稅收籌劃逃避稅收的行為,增一步增強國際稅收透明。該法規預期將在2019年開始實行。在該法律建議書中,還具體規定了需要申報的跨國稅收籌劃方案的相關“標識”,只要中介機構提供的稅收籌劃方案含有這些標識,那么即屬于需要申報的對象。對于不在歐盟內的中介機構,鑒于其無法收到歐盟法律的管轄,因此相關的申報義務必須有歐盟內部接受該稅收籌劃方案的納稅人自己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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